南水北調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
發布時間:
2018-08-03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公室日前頒布實施的《南水北調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因工程建設期內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即使發生單位轉讓、分立與合并,個人工作調動與退休,仍依法追究其責任。 《辦法》規定,南水北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工程質量負相應的終身責任。 《辦法》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公室日前頒布實施的《南水北調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因工程建設期內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即使發生單位轉讓、分立與合并,個人工作調動與退休,仍依法追究其責任。
《辦法》規定,南水北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工程質量負相應的終身責任。
《辦法》要求,在工程建設期就要留存必要的質量責任信息。各責任主體單位應如實記錄工程建設期質量管理過程和質量責任人員信息,并保證責任信息真實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南水北調工程質量責任人員信息實行實名登記。
《辦法》明確規定質量責任追究措施。有關責任單位負責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復,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拒不修復和賠償的,由運行管理單位通過仲裁或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責任單位涉及行政處罰的,依法處以警告、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取消資質等處罰。責任人涉及行政處罰的,依法處以罰款或取消執業資格等處罰;涉及行政處分的,依法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等處分。
《辦法》規定,南水北調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由國家南水北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各省(直轄市)南水北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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